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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03民初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孟鹏杰与严彪、胡燕凌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鹏杰,严彪,胡燕凌,杨勃,杨国军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03民初512号原告孟鹏杰,男,汉族,1987年4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被告严彪,男,汉族,1963年11月8日出生,住广州市珠海区,被告胡燕凌,女,汉族,1966年8月27日出生,住广州市珠海区,被告杨勃,男,汉族,1982年11月29日出生,住新乡市,被告杨国军,男,汉族,1956年8月5日出生,住新乡市,本院在受理原告孟鹏杰诉被告严彪、胡燕凌、杨勃、杨国军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鹏杰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李新伟审 判 员  田新萍人民陪审员  乔晓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翊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