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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02执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岳露、王国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露,王国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02执935号申请执行人岳露,男,198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被执行人王国云,男,196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申请执行人岳露依据本院(2017)川1402民初97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王国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支付欠款28000元。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强制划拨了被执行人王国云的银行存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川1402民初97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於国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