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2民初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罗长花与李乾坤、彭春燕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长花,李乾坤,彭春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2民初920号申请人:罗长花,女,198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被申请人:李乾坤,男,1971年9月5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被申请人:彭春燕,女,汉族,衡南县人。申请人罗长花诉被申请人李乾坤、彭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罗长花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乾坤、彭春燕的银行存款12万元予以冻结,并提供其所有的湘D006**车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李乾坤、彭春燕银行存款12万元;二、查封申请人罗长花所有的湘D006**车。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国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甲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