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422民初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罗长花与李乾坤、彭春燕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长花,李乾坤,彭春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2民初920号申请人:罗长花,女,198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被申请人:李乾坤,男,1971年9月5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被申请人:彭春燕,女,汉族,衡南县人。申请人罗长花诉被申请人李乾坤、彭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罗长花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乾坤、彭春燕的银行存款12万元予以冻结,并提供其所有的湘D006**车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李乾坤、彭春燕银行存款12万元;二、查封申请人罗长花所有的湘D006**车。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国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甲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