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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9执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2017)湘1129执391号蒋玉婷等申请XX瑶族自治县涔天河镇两岔村羊天棚村民小组所有权纠纷普通执行冻结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玉婷,钟智明,赵仁英,赵付娥,XX瑶族自治县涔天河镇两岔村羊天棚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9执391号申请执行人蒋玉婷,女,2007年12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申请执行人钟智明,男,1944年11月22日出生于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申请执行人赵仁英,女,1982年11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申请执行人赵付娥,女,1956年2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被执行人XX瑶族自治县涔天河镇两岔村羊天棚村民小组。住所地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涔天河镇两岔村。法定代表人李光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玉婷、钟智明、赵仁英、赵付娥与被执行人XX瑶族自治县涔天河镇两岔村(已并入务江冲村)羊天棚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XX瑶族自治县涔天河镇两岔村羊天棚村民小组以组民刘道贵的名义在湖南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田支行所开的91082330008431284011账户中有存款36899.6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涔天河镇两岔村羊天棚村民小组以组民刘道贵的名义在湖南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田支行所开的91082330008431284011账户中存款36899.63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生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颜颖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