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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民初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刘某与付某抚养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付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5民初268号原告:刘某,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舒佑丹。委托诉讼代理人:牛万春。被告:付某,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方敏。委托诉讼代理人:蒙泳彬。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付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付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温文渊人民陪审员  杨秀珍人民陪审员  邱茂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