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龙执字第1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邹杨与黄杰、深圳市捷寰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深宝法龙执字第1802号申请执行人邹杨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捷寰实业有限公司、黄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龙民初字第6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全部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龙民初字第6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龙民初字第65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