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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6民初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邵艳茹与郑州市上街区影剧院、郑州市上街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艳茹,郑州市上街区影剧院,郑州市上街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6民初411号原告:邵艳茹,女,1970年5月14日生,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平,男,1968年10月4日生,住郑州市。被告:郑州市上街区影剧院,住郑州市上街区汝南路**号。被告:郑州市上街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住上街区金华路与丹江北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陈丽敏,办公室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浩,河南聚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邵艳茹与被告郑州市上街区影剧院、被告郑州市上街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邵艳茹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艳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艳茹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邵艳茹负担。审 判 长  韦 鹏代理审判员  范俊红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宏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