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8执30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陈金卫、陈俊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金卫,陈俊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8执30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金卫,男,196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阜城县,。被执行人:陈俊明,男,195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阜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金卫与被执行人陈俊明物权一案中,申请人撤销对被执行人陈俊明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1128执3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高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彦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