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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8执30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陈金卫、陈俊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金卫,陈俊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8执30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金卫,男,196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阜城县,。被执行人:陈俊明,男,195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阜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金卫与被执行人陈俊明物权一案中,申请人撤销对被执行人陈俊明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1128执3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高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彦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