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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3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南丰县腾飞塑业有限责任公司、王平仔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丰县腾飞塑业有限责任公司,王平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3执1号申请执行人:南丰县腾飞塑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国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邹萍,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王平仔,男,南丰县人。本院在执行南丰县腾飞塑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平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房产、工商、车辆等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未查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标的为1.23万元及利息,目前均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1023民初5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主文)审 判 长  甘益香审 判 员  熊淑萍人民陪审员  张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唐建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