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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行初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毕建梅、朱桂敏等与国家信访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龙生,马云轻,王吨,王淑华,马秀岭,朱桂敏,毕建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行初719号起诉人刘龙生,男,1964年8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起诉人马云轻,男,1951年8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起诉人王吨,男,1949年8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起诉人王淑华,女,1958年2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起诉人马秀岭,女,1953年12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起诉人朱桂敏,女,1966年2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起诉人毕建梅,女,1968年11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2017年6月8日,起诉人刘龙生、马云轻、王吨、王淑华、马秀岭、朱桂敏、毕建梅向我院递交起诉状,状告国家信访局。起诉人诉称,其是河南省人民群众,有下岗职工、农民、市民,在日常生活中受到违法和腐败的侵害后,发现相关部门领导存在腐败和违法行为,起诉人向国家信访局反映腐败和违法问题。2017年6月8日,起诉人向国家信访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2017年国家信访局为中共十九大献礼的规定下发关于群众信访文件中关于不准拦截阻访的规定等信息。但是,国家信访局不受理、不答复。起诉人认为国家信访局不履行职责行为,违反规定,诉至我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认定国家信访局不履行职责、行政违法;二、请求法院责令国家信访局对2017年6月8日起诉人申请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三、国家信访局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起诉人向国家信访局提出申请,属于信访事项范畴,国家信访局对起诉人申请事项的处理,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因此,起诉人所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刘龙生、马云轻、王吨、王淑华、马秀岭、朱桂敏、毕建梅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晓巍审判员  许广会审判员  黄小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