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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民终1303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宁波杭州湾新区洪兆丰业置业有限公司诉扬中市三茅街道恒都建材经营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波杭州湾新区洪兆丰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终13034号之三解除保全申请人:扬中市三茅街道恒都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扬中市三茅街道博联农商城17栋332号。经营者:薛都。委托诉讼代理人:项庆宇,男,该经营部员工。被申请人:宁波杭州湾新区洪兆丰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杭州湾新区庵东镇七二三大街西侧。法定代表人:罗才冶,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戎文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涛,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解除保全申请人扬中市三茅街道恒都建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宁波杭州湾新区洪兆丰业置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作出(2016)沪01民终13034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宁波杭州湾新区洪兆丰业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14.5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同时查封担保人薛宇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XX镇XX路XX弄XX号的房产作为担保。2017年6月13日,解除保全申请人扬中市三茅街道恒都建材经营部向本院申请解除担保人薛宇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XX镇XX路XX弄XX号的房产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扬中市三茅街道恒都建材经营部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于法不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担保人薛宇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XX镇XX路XX弄XX号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陆文芳代理审判员  卢 颖审 判 员  何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琼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