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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6财保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陈凤全申请刘海涛张德云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凤全,刘海涛,张德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6财保176号申请人:陈凤全,男,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绥棱县.被申请人:刘海涛,男,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绥棱县。被申请人:张德云,女,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绥棱县.申请人陈凤全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刘海涛名下的车牌号为×××号尼桑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陈凤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凤全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海涛名下的车牌号为×××号尼桑牌小型轿车,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110元,由申请人陈凤全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孟凡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洛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