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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21执恢1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杜亚平、杜芳与被执行人姚国卿“民间借贷纠纷”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 (2016)川1921执恢108-2号 通江县房产管理局: 关于申请执行人杜亚平、杜芳与被执行人姚国卿“民间借贷纠纷”二案,我院(2016)川1921执恢108-2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请你单位协助执行下列事项: 查封被执行人姚国卿与其妻李仕琼所有的位于通江县6-1号(建筑面积:128.95m2)、7-2号(建筑面积:108.31m2,)住房两套和位于通江县1-2-3号(建筑面积:143.00m2)住房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2017年6月16日至2020年6月15日),查封期间不得为该房屋办理买卖、抵押、赠与等产权变更登记和设置其他权利负担。 附:(2016)川1921执恢108-2号执行裁定书一份。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本院地址:四川省通江县诺江镇北街038号 联系人:石坚联系电话:13649076255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