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22民初4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仙游县园庄镇岭北村南坑岭上队村民小组、仙游县园庄镇岭北村南坑岭下队村民小组等与周暖生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仙游县园庄镇岭北村南坑岭上队村民小组,仙游县园庄镇岭北村南坑岭下队村民小组,周暖生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4625号原告:仙游县园庄镇岭北村南坑岭上队村民小组,住所地仙游县园庄镇岭北村。负责人:林德成,该村民小组长。原告:仙游县园庄镇岭北村南坑岭下队村民小组,住所地仙游县园庄镇岭北村。负责人:林崩成,该村民小组长。以上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剑晴,男,住仙游县,系仙游县园庄镇岭北村民委员会推荐。被告:周暖生,男,196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光忠,福建九雍律师事务所律师。仙游县园庄镇岭北村南坑岭上队村民小组、仙游县园庄镇岭北村南坑岭下队村民小组与周暖生因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立案。仙游县园庄镇岭北村南坑岭上队村民小组、仙游县园庄镇岭北村南坑岭下队村民小组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无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仙游县园庄镇岭北村南坑岭上队村民小组、仙游县园庄镇岭北村南坑岭下队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仙游县园庄镇岭北村南坑岭上队村民小组、仙游县园庄镇岭北村南坑岭下队村民小组负担。审 判 长 吴 丽代理审判员 鲍巧新人民陪审员 谢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清霞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