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执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南京垦宁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郭益宁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垦宁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郭益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执480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垦宁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虎踞北路72号C幢205室。法定代表人:王文德,该公司清算组负责人。被执行人:郭益宁,男,1961年2月8日生,汉族,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南京垦宁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郭益宁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1民初10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受理。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应由中院执行局管辖的执行实施案件和恢复执行案件,由中院受理后一般应依法指定辖区下一级法院执行的通知要求,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民初1012号民事判决由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郑之平审判员 沈晓蓓审判员 张彦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晓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