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民初1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宁国市亿佳物业有限公司与杨其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国市亿佳物业有限公司,杨其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81民初1428号原告:宁国市亿佳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徐化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树华,公司主任。被告:杨其敬,男,成年,住安徽省宁国市,公民身份号码不详。原告宁国市亿佳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其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宁国市亿佳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国市亿佳物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国市亿佳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宁国市亿佳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滕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