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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2执1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谢涛与被执行人赵树亮、周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涛,赵树亮,周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02执1013号申请执行人谢涛。被执行人赵树亮。被执行人周海燕。申请执行人谢涛与被执行人赵树亮、周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冀0802民初24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谢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过自行协商,于2017年5月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本院经过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谢涛与被执行人赵树亮、周海燕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志献审判员  吕文胜审判员  王恩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