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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03执2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叶会峰申请执行河南旭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飞宇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叶县飞宇清泉水务有限公司、陈龙飞、李鸿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会峰,河南旭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飞宇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叶县飞宇清泉水务有限公司,陈龙飞,李鸿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3执236-5号申请执行人叶会峰,男,1977年4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河南旭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荣跃,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省飞宇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荣跃,董事长。被执行人叶县飞宇清泉水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晓辉,董事长。被执行人陈龙飞,男,197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鸿才,男,196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保证人河南平开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龙飞,经理。保证人陈荣飞,男,197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保证人陈荣跃,男,198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保证人吕晓辉,男,197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叶会峰与河南旭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飞宇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叶县飞宇清泉水务有限公司、陈龙飞、李鸿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保证人河南平开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陈荣飞、陈荣跃、吕晓辉自愿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保证期间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自觉履行,保证人也未承担保证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保证人河南平开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陈荣飞、陈荣跃、吕晓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限额21513820元(其中包含本金1700万元、利息442万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8882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苗逢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荣 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