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802民初1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磊磊与俞大九、刘红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磊磊,俞大九,刘红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1525号原告:王磊磊,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俞大九,男,住址不明。被告:刘红霞,女,住址不明。原告王磊磊与被告俞大九、刘红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俞大九、刘红霞地址不明,无法及时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黄有斌人民陪审员  徐成虎人民陪审员  刘顺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齐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