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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02财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张海洋对高芳、习洪程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海洋,高芳,习洪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02财保18号申请人:张海洋,男,1981年11月26日生,现住白城市洮北区。被申请人:高芳,女,1981年10月30日生,现住白城市洮北区。被申请人:习洪程,男,1981年11月3日生,现住白城市洮北区,系被申请人高芳之夫。申请人张海洋因与被申请人高芳、习洪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张海洋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对被申请人高芳一户位于白城市洮北区洮安东路x号楼x单元x层西户住宅楼房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了诉前财产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海洋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高芳一户位于白城市洮北区洮安东路x号楼x单元x层西户住宅楼房的产籍。查封期间允许正常使用,不得转让、抵押该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段绍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天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