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3民初1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甘肃晨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海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晨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杨海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3民初1975号原告:甘肃晨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定代表人:龚大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禹同,女,该公司人力行政部主管。被告:杨海云,男,汉族,住甘肃省临潭县长川乡。原告甘肃晨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海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甘肃晨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肃晨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甘肃晨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甘肃晨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钟利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雪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