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民申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李震宇与范玉山、吕海岩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震宇,范玉山,吕海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民申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震宇,男,1977年1月27日出生,住东丰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范玉山,男,1960年2月7日出生,住东丰县。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吕海岩,男,1972年9月12日出生,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再审申请人李震宇与被申请人范玉山、吕海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东丰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重初字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震宇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看到借据直接判决申请人承担责任,申请人不服提出上诉发回重审后,东丰县法院以债务转移的名义再次让申请人承担责任,根本没有仔细研究本案是否符合债务转移的要件。本院经审查认为,李震宇并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其是在受到威胁、恐吓的情况下出具的借据及保证书,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李震宇的再审申请已超出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综上,李震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震宇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邓 利审判员 吴 俊审判员 齐 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海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