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刑终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王水香、许仁辉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水香,许仁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刑终182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水香,女,197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江西省赣州市瑞金市人,家住江西省赣州市瑞金市;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29日被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4年1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8日被江西省弋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经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江西省弋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江西省弋阳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许仁辉,男,198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江西省赣州市瑞金市人,家住江西省赣州市瑞金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8日被江西省弋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经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江西省弋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江西省弋阳县看守所。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水香、许仁辉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2017)赣1126刑初21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王水香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许仁辉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王水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水香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王水香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水香撤回上诉。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2017)赣1126刑初2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 萍审判员 陈 荣审判员 韩 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焦成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