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1民初1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彭慧与李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慧,李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1民初1525号原告:彭慧,女,1984年12月9日生,汉族,不识字,贵州省纳雍县人,无业,住纳雍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祥,钟山区大湾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91214308。被告:李进,男,1974年8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无业,住水城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剑青,贵州屯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0610551836。原告彭慧与被告李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彭慧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慧以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彭慧撤诉。案件受理费1876元,减半收取计938元,由彭慧负担。审判员 邓仕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