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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8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重庆科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倪国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科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倪国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8743号原告:重庆科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双龙大道318号2幢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050374019Q。法定代表人:徐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麻剑、张忠均,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国伟,男,汉族,1979年10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科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倪国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科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科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科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9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科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晓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颜晓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