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执1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仝相波申请纪明学、韩海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仝相波,纪明学,韩海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1522号申请执行人仝相波,男,1968年1月14日生。被执行人纪明学,男,1964年4月25日生。被执行人韩海芬,女,1961年12月8日生。仝相波与纪明学、韩海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滑县公证处于2016年2月4日作出的(2016)滑证经字第59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纪明学、韩海芬未按公证书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仝相波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纪明学、韩海芬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2016)滑证经字第59号公证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纪明学、韩海芬支付仝相波借款150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贾 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志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