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3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东维(张东卫)与杨尧峰、洛阳市威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东维,杨尧峰,洛阳市威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3执177号申请执行人张东维(张东卫),男。被执行人杨尧峰,男。被执行人洛阳市威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继友。张东维(张东卫)与杨尧峰、洛阳市威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铜印法民初字第0050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尧峰、洛阳市威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东维(张东卫)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800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7年6月12日依法立案,同日向杨尧峰、洛阳市威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张东维(张东卫)支付案件款4800元,并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了4800元,并向本院交纳了执行费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铜印法民初字第0050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艳丽审判员 樊长远审判员 宋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玉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