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22执2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四川长胜建筑有限公司与乐至县旗祥纺织有限公司、张祥、杨志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长胜建筑有限公司,乐至县旗祥纺织有限公司,张祥,杨志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22执2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长胜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祥,总经理。被执行人乐至县旗祥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祥,总经理。被执行人张祥,男,生于1967年2月16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被执行人杨志菊,女,生于1964年1月19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本院在执行四川长胜建筑有限公司与乐至县旗祥纺织有限公司、张祥、杨志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2022执2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谭开幕审 判 员 严伟才代理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雷 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