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01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吴治胜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治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601刑初244号公诉机关凯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治胜,男,1985年10月3日出生于贵州省黄平县,苗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黄平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凯里市看守所。凯里市人民检察院以凯检公诉刑诉[2017]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治胜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6月2日受理案件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凯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王梅华、检察官助理朱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治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3日傍晚,被告人吴治胜携带医用镊子上街扒窃。18时许,吴治胜在凯里市北京西路418医院老大门对面的移动公司营业厅门口,用医用镊子扒得孙某白色vivoy51手机一部。20时45分左右,在凯里市中博公交站台路段扒得潘某苹果6手机一部。21时10分左右,在凯里市营盘西路凯里市第一人民医院门口,扒得蔡某三星A5100手机一部。扒窃蔡某手机得手后,吴治胜当场被反扒便衣民警抓获。所扒窃的三部手机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分别发还给了被害人孙某、潘某、蔡某。经鉴定,孙某的手机价值859元,潘某的手机价值2686元,蔡某的手机价值213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治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查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盗窃现场照片、赃物照片,鉴定意见凯里市价格认证中心[2017]028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害人孙某、潘某、蔡某的陈述,被告人吴治胜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治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犯罪工具应予没收。凯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治胜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成立。被告人吴治胜到案后如实供述的罪行中,盗窃孙某、潘某手机的事实是侦查机关没有掌握的同种罪行,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所盗财物已被追缴,减轻了社会危害,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但是,被告人吴治胜盗窃数额较大,同时又具有一天之内在公共场所连续扒窃的情形,也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治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4日起至2018年3月1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二、供被告人吴治胜犯罪使用的工具医用镊子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曾令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芹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