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藏0202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多吉次仁与日喀则市金路通车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喀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多吉次仁,日喀则市金路通车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桑珠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202民初71号原告:多吉次仁,男,藏族,1989年1月5日出生,现住日喀则市桑珠孜区。被告:日喀则市金路通车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日喀则市桑珠孜区。法定代表人:康明洪,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升,西藏雪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多吉次仁诉被告日喀则市金路通车业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本院2017于年3月9日立案。原告多吉次仁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多吉次仁的撤诉申请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多吉次仁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多吉次仁负担1450元,被告金路通车业有限公司负担1450元。审判长 边  琼审判员 巴桑次仁审判员 徐 志 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旦增罗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