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02民初2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2007玛切嘉利(中国)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天闻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玛切嘉利(中国)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天闻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002民初2007号原告:玛切嘉利(中国)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广陵经济开发区意马路1号。法定代表人:MauroBrogi,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强,江苏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强,江苏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天闻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奉贤区新四平公路468弄4幢5层77室。法定代表人:张宴林。原告玛切嘉利(中国)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天闻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玛切嘉利(中国)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货款81314元;2、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8131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6年5月1日计算至生效裁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3月28日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原告出售结构用焊管给被告,按照实际磅重结算,被告应于开票后三十日内一次性付清货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所供货物按实磅结算计131169.09元,并于2016年3月31日向被告开具了增值税发票。被告至今欠原告货款81314元,构成严重违约。上海天闻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28日,原、被告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原告供应被告焊管38吨、每吨3450元,需方提货时间为2016年4月8日前,按照供方实际磅重结算;合理损耗以供方实磅为准,磅差在±3‰内视为合理偏差,交提货数量偏差为本合同约定或需方单独订货数量的±10%;结算方式及期限参照:电汇、预付30%,剩余70%开票后三十日内一次性付清货款,供方有权以月息5‰的标准自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到实付款之日止,计收合同项下全部逾期欠款。合同签订后,被告从原告处自提焊管38020KG。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向被告开具增值税发票,总金额为131169.09元。现被告尚欠原告货款81314元。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销售合同,依法应确认为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请,依法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天闻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玛切嘉利(中国)有限责任公司货款81314元,并承担利息及(按年利率6%计算,以欠款额为基数自2016年5月1日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2元减半为916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193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