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82民初2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黄成英与张青、屠言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成英,张青,屠言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2378号原告:黄成英,女,196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真,安徽马玉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青,女,199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屠言海,男,198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原告黄成英与被告张青、屠言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黄成英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成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成英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黄成英承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