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04民初1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柳正仁与胡世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正仁,胡世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4民初1268号原告柳正仁,男,198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被告胡世佳,男,198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原告柳正仁诉被告胡世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8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5月19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柳正仁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05元,减半收取计352.50元。审 判 长 覃淑漫人民陪审员 欧 合人民陪审员 刘国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潘海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