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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行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铜陵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与铜陵市义安区财政局、铜陵市财政局财政行政管理(财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新华书店有限公司,铜陵市义安区财政局,铜陵市财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705行初14号原告:铜陵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151103322R。法定代表人:陆恩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章建国,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仁姐,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铜陵市义安区财政局,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笠冒山路231号。法定代表人:梅柏林,该局局长。被告:铜陵市财政局,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义安北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700003097370P。法定代表人:黄宝林,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叶齐,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凯,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新华书店有限公司诉被告铜陵市义安区财政局、铜陵市财政局招标投标管理一案中,原告铜陵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铜陵新华书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铜陵新华书店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新会人民陪审员  梅 松人民陪审员  朱 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祝明钰附: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