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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獒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与夏学峰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獒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夏学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729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獒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海员街1号(神州物流市场1区47号)。法定代表人:迟进平,总经理。被执行人:夏学峰,男,1971年2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吉林省扶余市德海新城2号楼3单元401室。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市獒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夏学峰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16)黑01民终507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并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夏学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夏学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未查找到夏学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北涛审判员  付建新审判员  吴凤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汪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