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02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靳韬与庆阳鑫广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002执230号关于申请执行人靳韬与被执行人庆阳鑫广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10民终628号民事判决书,由于被执行人庆阳鑫广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靳韬于2016年11月14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要求被告庆阳鑫广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靳韬工资2760元,股金10000元。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庆阳鑫广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17年3月1日划拨了被执行人庆阳鑫广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执行款、执行费、案件受理费共计12872元,现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本院认为,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10民终62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靳韬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10民终62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