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23民初1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唐绪勇诉被告邓明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绪勇,邓明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723民初1486号原告:唐绪勇,男,196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登福,四川三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应江,四川三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邓明富,男,195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原告唐绪勇与被告邓明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绪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应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明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绪勇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在开江县城从事家用电器销售多年,被告系开江县国土资源局干部,其妻与原告同姓,一来二往互相认识,2015年8月31日,被告来到原告门市上要求借款2万元周转,原告遂将2万元现金交给被告,被告出具借条一张,双方未约定利息。经多次催收未果,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公正判决。被告邓明富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5年8月31日,被告邓明富向原告借款2万元,原告交付2万元现金给被告,并由被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唐绪勇现金2万元,大写贰万元正,借款人:邓明富2015.8.31”。未约定还款时间和借期利息,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还款,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双方身份信息材料、借条原件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受法律保护。原告唐绪勇主张被告邓明富向其借款2万元,提交了借条予以证明,并能说明借贷双方的关系、借贷发生的原因、款项来源、交付方式等事实。因此,原、被告之间发生的借贷关系成立,本院予以认定。对于2万元的借款,因对还款期限及其利息无约定,应视为不支付利息,且原告已放弃对该笔借款主张利息。被告不答辩不到庭,不影响本院审理;不提供证据,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原告唐绪勇主张要求被告邓明富偿还借款2万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邓明富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唐绪勇借款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邓明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潘广芬审 判 员 唐云玲人民陪审员 杨国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