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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6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松英与马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松英,马基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6执33号申请执行人李松英,女,1961年11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马基林,男,1954年11月26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松英申请执行马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马基林有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6月15日申请人李松英书面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6执3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游俊豪助理审判员  吴锦江助理审判员  王光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