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4民初4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万六秀与李能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六秀,李能相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4民初4063号原告:万六秀,女性,汉族,1942年02月09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委托代理人:黄小元,重庆市开州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李能相,男性,汉族,1946年08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六秀诉被告李能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万六秀现申请撤回对被告李能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六秀撤回对被告李能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万六秀负担。审判员 张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贾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