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02执恢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被执行人仝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仝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恢203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被执行人仝某某,男,关于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仝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仝某某价值620328元的相应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冯海斌二O一七年六月十五书记员 赵若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