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6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沁水县程通煤层气开发有限公司与范涛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沁水县程通煤层气开发有限公司,范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安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6执183号申请执行人:沁水县程通煤层气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晋城市沁水县胡底乡七坡村。法定代表人:孙金凤,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范涛,男,1979年3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沁水县程通煤层气开发有限公司与范涛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范涛现有比亚迪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陕x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范涛现有比亚迪牌汽车一辆(陕x)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尚志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