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执15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伟、蒋付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蒋付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15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伟,男,汉族,1972年11月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蒋付松,男,汉族,1972年04月生,住安徽省阜南县。本院在执行王伟申请执行蒋付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11民初187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其按期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应付给申请执行人租金16667.2元、违约金5333.44元、诉讼费1212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248元,合计23460.6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6667.2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6年9月23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蒋付松在银行账户的存款人民币合计23460.6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6667.2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6年9月23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或者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延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金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