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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民初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广厦支行与宋从款、湖南东辰智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广厦支行,宋从款,湖南东宸智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39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广厦支行。负责人:张智,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峰,男,196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芳,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从款,男,1979年7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湖南东宸智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文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闾鹏,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广厦支行诉被告宋从款、被告湖南东宸智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广厦支行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宋从款、被告湖南东宸智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广厦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广厦支行撤回对被告宋从款、被告湖南东宸智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60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广厦支行承担。审 判 长 史 毅人民陪审员 陈 敏人民陪审员 张闻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蒋文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