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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民初1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永安市大湖镇龙鑫家具厂与马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安市大湖镇龙鑫家具厂,马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1993号原告:永安市大湖镇龙鑫家具厂,经营场所为福建省三明市永安市大湖镇金银湖工业区**号,注册号为350481600252054。经营者:林加鑫,男,198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被告:马勋,男,198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原告永安市大湖镇龙鑫家具厂诉被告马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永安市大湖镇龙鑫家具厂于2017年6月15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永安市大湖镇龙鑫家具厂的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永安市大湖镇龙鑫家具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永安市大湖镇龙鑫家具厂撤诉。案件受理费598元,减半收取299元,由永安市大湖镇龙鑫家具厂负担。审判员  罗爱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慧敏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