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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3执恢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奎与黎兴强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恢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奎(又名王同奎),男,汉族,生于1960年9月6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黎兴强,男,汉族,生于1966年11月12日,现住达州市达川区。王奎与黎兴强欠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达达民初字第567号民事调觪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执行立案。本院在执行中查明,本院(2004)达达民初字第567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的第四条“第三人黎兴强购买房屋的产权证由被告廖洪文办理完后交由石梯法庭转交黎兴强;黎兴强应付款亦应交由石梯法庭转交二原告。”由于廖洪文修建的房屋至令未办理房屋产权证,被执行人黎兴强未履行该调解书的四项内容。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奎的执行申请现在还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已将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王奎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黎亚非审判员  唐旭辉审判员  江 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严 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