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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1民初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原告赵娟与被告高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娟,高爱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881民初893号原告:赵娟,女,汉族,1971年4月18日出生,教师。被告:高爱民,男,汉族,1968年11月23日出生,永济市物价局职工,住永济市逸夫中学东人事局家属院六排10号。原告赵娟与被告高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爱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借款24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3分计至付清时止)。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28日、2016年7月14日、2016年8月28日被告高爱民以做生意为由,先后分三次向原告分别借款18万元、1万元、5万元,共计24万元,约定月利率为3分。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三份借条。之后原告因有事需要钱,便向被告催要,被告于2016年8月28日向原告出具了一份还款保证书,被告保证在2017年正月底前将所借原告的24万元还清。保证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现原告向被告要求归还借款及利息。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2016年3月28日、2016年7月14日、2016年8月28日借据三份,拟证明被告高爱民借款及约定利息情况;2、2016年8月28日高爱民出具的还款保证书一份,拟证明被告高爱民保证在2017年正月底前将所借原告的24万元还清的情况;3、(2017)晋0881财保43号民事裁定书一份、诉前保全收费票据一份,拟证明原告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及诉讼费用情况。被告高爱民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并确认。被告高爱民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8日,被告高爱民向原告赵娟借款18万元,利息约定每月五千四百元,即月息3分;2016年7月14日被告高爱民向原告赵娟借款1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3分;2016年8月28日被告高爱民向原告赵娟借款5万元,约定月息为5分,每月利息2500元。同日被告高爱民向原告出具了一份还款保证书,被告保证其在2017年正月底前将借原告赵娟款项总计24万元予以还清。同时查明,被告已将上述24万元借款的利息支付至2016年8月28日。另2017年4月10日原告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案号为(2017)晋0881财保43号,要求将被告工资账户上的存款25万元予以冻结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对被告的相关账户进行了冻结。本院认为,合法、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原告赵娟主张被告高爱民共向其借款24万元,并提供了被告签字的借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借款利息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被告双方就2016年3月28日的借款18万元、同年7月14日的借款1万元,均约定利息为3分;2016年8月28日的借款5万元,约定月利息为5分,明显超过年利率36%,其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依照法律规定,被告向原告借款共24万元的利息应当按照年利率24%计算。原告赵娟要求按月利率3分计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高爱民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可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爱民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娟借款24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8月28日起至付清时止,按年利率24%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0元,诉前保全费1780元,共计6680元由被告高爱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艳峰人民陪审员  张巧云人民陪审员  李雪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牛晓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