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刑更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吴宜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宜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刑更138号罪犯吴宜建,男,1980年8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九江市浔阳区。2005年7月6日因吸毒被江西省九江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06年10月17日因吸毒被江西省九江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2009年4月9日因吸毒被江西省九江市公安局浔阳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09年8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0年10月13日因吸毒被江西省九江市公安局浔阳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1年5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现在浙江省临海监狱服刑。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8日作出(2014)甬宁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宜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犯罪所得人民币500元(上述款项已履行4500元)。被告人吴宜建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9日作出(2014)浙甬刑二终字第1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临海监狱于2017年6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吴宜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五个月。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吴宜建报请减刑五个月的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度、2016年度获监狱级记功奖励。现共获得六个表扬。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罪犯原有考核积分换算衔接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总结评审表》、《提请减刑(假释)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宜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履行部分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宜建准予减刑五个月(刑期自2013年9月20日起至2022年4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建宇审 判 员 金林桂审 判 员 陈其友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书记员 王钟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