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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民初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衡水中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衡水市一卜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李占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中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衡水市一卜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李占生,古继超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335号原告:衡水中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和平西路****号***层*号*楼。法定代表人:邢学标,经理。被告:衡水市一卜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和平西路****号***层*号*楼。被告:李占生,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被告:古继超,女,198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丹棱县。原告衡水中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衡水市一卜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李占生、古继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衡水中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衡水中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衡水市一卜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李占生、古继超的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中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衡水市一卜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李占生、古继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34元,减半收取计317元,保全费353元,由被告衡水市一卜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李占生、古继超负担。审 判 长  朱志猛审 判 员  高嘉琦代理审判员  刘楚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戴帅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