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6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6648陈晓龙与杨志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龙,杨志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6648号原告陈晓龙。委托代理人阮成霖,江苏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志才。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龙与被告杨志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晓龙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晓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晓龙负担.审判员 张松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文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