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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6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6648陈晓龙与杨志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龙,杨志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6648号原告陈晓龙。委托代理人阮成霖,江苏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志才。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龙与被告杨志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晓龙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晓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晓龙负担.审判员  张松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文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