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1民初1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张其福与钟国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其福,钟国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赣0731民初1539号原告:张其福,男,1958年1月18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委托代理人:王连华,江西雩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国芬,男,1968年1月18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原告张其福与被告钟国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自2012年起至2016年止,被告以生意周转需要资金为由,分13次共向原告借款1949000元,并约定借款按月利率2%计息。经双方当事人当庭核算,至2017年6月15日止,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949000元及利息199280元未付。因诉前,原、被告就借款偿还事宜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还本付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被告钟国芬于2017年6月25日前向原告张其福偿还借款本金1949000元及2017年6月15日前尚欠的利息199280元;二、本案受理费23986元,减半收取1199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6993元,由原告张其福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刘晓丹人民陪审员 舒慧丽人民陪审员 郭丽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廖 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